读书人的事,怎能算“抄” ——论抄袭侵权的两三事
2006年5月22日,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2020年12月31日凌晨,郭敬明在微博发文正式向庄羽道歉,表示后悔在法院判决后不肯承认错误 。不管他的道歉是真心实意,还是迫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行业内对抄袭的抵制,不得已而道歉。
庆幸的是,当前大家对于原创作品的重视,对于抄袭侵权的抵制意识在逐步的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笔者在这里也想简单的说一下抄袭侵权的一些点。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合理使用中的复制即是一种例外。因此,我们不宜将引用与复制绝对地对立起来。适当引用文献的内容是被允许的。“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段。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引用人不得断章取义,曲解原作。无论是何种引用,均应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姓名以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即是向公众宣示,所引用的部分不是自己的创作而是他人的创作。在创作中,不标明作品来源的使用,将会导致两部作品混为一体,从而产生被引用作品即是新创作品的误认,有侵权使用之嫌。
如果您是抄袭侵权者,请您明白,靠着抄袭得来的终究是虚幻的,如镜花水月,我相信您提起笔的初衷不会是盲目抄袭他人的作品,诚然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可能抄袭的成本更小,但首先,您要对得起你的作品,对得起你的读者;
如果您是被抄袭者,请您明白,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请您勇敢地抗争。可能在维权的道路上满是荆棘,但请您相信,法律一定会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您是反抄人员,请您明白,中国的法律起点很晚,正因如此,才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进步,不断地改善,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律才能更加完善;
如果您认为自己只是个无关的“吃瓜群众”,请您明白,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其他人的保护与尊重,不仅仅是那些被抄袭的作者,还有您,还有我。
END
本期主讲律师
徐明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856151870
专业领域: 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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