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事件后续——正确认识嫖娼行为
文/郭向东
近日李云迪嫖娼事件搞的沸沸扬扬,狠狠刷了一波流量。那么嫖娼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法律上又是怎么看待这种行为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从法律的角度简单了解下“嫖娼”这种行为。
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嫖娼是一种违背道德,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但《刑法》中并没有将嫖娼入刑,即没有嫖娼的相关罪名,嫖娼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虽然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被抓后,如果情节很轻微,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批评教育。但对经常嫖娼或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可以处以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大家关心的重点可能就不是处罚的问题,而是当嫖娼被抓之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家里人吗?以后会在相关机关留下案底吗这些更贴近生活的问题。
小编整理发现,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属于行政拘留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其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对自己子女未来的影响可能更大。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另外,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被公安机关抓到的,如果是进行行政拘留的,是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
说了这么多,嫖娼虽不犯罪,但是面临的处罚以及后期对自己、家人的影响还是很多。希望通过分享警示大家,一定时刻保持清醒,切莫做出后悔一辈子的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y8t6VCuWkT-JcNxbHFHKw
本期主讲律师
郭向东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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