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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如何区分?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11-25 10:50:01 | 作者:许洋洋 | 浏览量:607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如何区分?

很多人对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傻傻分不清,本文旨在对前述“四金”予以区分,以便帮助大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定金

定金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进行书面约定,定金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订金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交付的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可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当全部退还。交付订金的一方按照定金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3、押金

押金亦非法律上的概念,我国法律既未承认也未禁止该种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押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另外,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4、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现实经济生活中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结语

订金、押金与保证金都没有双倍惩罚性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慎重地选择适用“四金”。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1zaJSzaQL8d7sL2f8poHKg


本期主讲律师

许洋洋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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