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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2-01-21 10:19:41 | 作者:杜友猛 | 浏览量:551

遗嘱的形式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让他人代写,而且还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遗嘱的书写语言,可以采用我国通用的汉语,也可以采用少数民族语言,还可以采用外国语言,只要字迹清楚、意思完整、用词准确即可。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3.须由遗嘱人签名。

4.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而且必须是年、月、日齐备,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都不能有效。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自书遗嘱关系到遗产的处理,如遗嘱人对自书遗嘱进行涂改、增删时,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个见证人代书。

从理论上其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允许他人代理。但在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因特别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时,为保护其遗嘱自由,法律允许代书遗嘱的存在。

2.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代书遗嘱作为非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必须有相应措施作保证。

3.须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实践中,存在着遗嘱人如确实是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但是遗嘱的见证人、能够书写名字的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而不能以捺印或盖章方式代签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原《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的认为是自书遗嘱,有的认为是代书遗嘱,其实都不准确。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普遍性,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末页,应以签字的形式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新型的遗嘱方式,我国原《继承法》所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进一步扩展。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3.须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

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如果遗嘱人不处于危急情况下,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其他的方式设立遗嘱,则无适用口头遗嘱的余地,即使遗嘱人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也无效。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须不存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利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条没有明确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即没有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口头遗嘱属遗嘱的简易方式,是在不得已时使用,因而设立有效期间十分必要。通常认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3个月内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设立遗嘱。如果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不足3个月内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当承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如果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3个月后仍未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则对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不予认可。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办理须符合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

2.须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

3.须公证员遵守回避的规定。

4.须公证员依法作出公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另外注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视为以在后设立的遗嘱取代或者变更了在先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设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即“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民法典新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现在是以最新原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VEpn00WzBXafcrlCneW2w

本期主讲

杜友猛

职位: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婚姻、民间借贷、劳动纠纷、金融证劵等。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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