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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2-03-11 15:13:37 | 作者:邓惠尹 | 浏览量:642

民事执行监督

民事执行领域广泛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但目前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以及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愈演愈烈,执行难的司法现状并没有得以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规范式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依靠自我约束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不具有刚性,效果不明显。若要从根本上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必须要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补充的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监督”?包括什么样的监督范围?

答:民事执行监督以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由“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注重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3、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了监督申请。

四、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监督?

1、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存在违法情形的)

3、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处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XmCd2UVojA_koyhMLx8Pw

本期主讲

邓惠尹

职位: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婚姻、民间借贷、劳动纠纷、金融证劵等。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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