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酒店恶意涨价退单,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春意盎然的“五一”假期即将来临,不少朋友欲抓紧黄金周出游,然而车票难抢、房价狂涨。据有关媒体报道,西双版纳、西安、杭州、重庆等热门旅游城市,酒店价格相较平时直线上升,有的酒店价格甚至上调了5倍,网友直呼被“酒店刺客”劝退。
经查询,重庆某庭酒店,4月25日入住双床房是252元/晚,5月1日入住则变为了861元/晚,价格上涨三倍余;西双版纳某朗酒店,4月25日入住阳光双床房,价格为289元/晚,5月1日入住就变为了1268元/晚,上涨了近千元。
这不仅是个例,据有关数据显示,多数热门旅游城市在“五一”假期期间,不论经济舒适型酒店还是高档豪华型酒店,大部分酒店涨幅在2倍到3倍左右。像某天、某庭、某家等经济型连锁酒店的价格在“五一”假期都有所上调,很多平时卖200元到300元的房间,上调到500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千元。
酒店价格在假期疯狂上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节假日期间,游客增加,对于酒店的需求也提高,酒店从业者节假日工作,酒店提高用工成本,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价大家能够理解,但动辄翻倍上涨的确让人难以接受。各地方对酒店实行政府指导价,酒店价格并非随意拟定,会受到市场监管,尤其是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若酒店遵循市场调节价并明码标价,则不涉嫌违法违规;若酒店违反规定,不合理制定价格,额外加价,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若酒店恶意退单,则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行为。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民事责任上看,退单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向酒店主张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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