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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未批准,旷工后公司开除为何违法?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5-17 10:03:37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1025

甲是A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23年9月,从事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

   2020年期间,甲的父母接连生病住院,甲一直请假看护,无法返岗,A公司认为甲多次请假照顾病人不能成为请假的正当理由,不同意甲的请假申请,通知甲限期返岗,否则视为旷工,但甲仍未按期到岗,A公司认为甲未通过公司的请假流程,无故旷工,向甲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甲不服,认为自己已申请请假流程,并且沟通微信工作群向相关领导人报备,并且请假原因属于公司制度中规定的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情况,所以并非无故不返岗,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是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甲的父母接连患病的情况下,甲向A公司请假属于人之常情,并无不妥,该请假事由是必要且合理的。同时,甲履行了请假手续且通过微信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备,已履行请假的充分说明义务。但A公司在已知情甲请假事由是必须其本人亲力亲为的情况下,仍不准许甲的请假,不符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意。所以,A公司将甲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A公司应向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呢?

   小编认为,首先要认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该条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是否明确规定违纪行为?

   公司在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时,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第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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