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因作业导致第三人伤亡,保险能否理赔
特种车辆因作业导致第三人伤亡,保险能否理赔
众所周知,我国各类机动车车辆均设置了强制性保险,规定每辆机动车必须购买,另保险公司还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商业险,一般性交通事故,原则上均为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特种车辆在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后,如在作业时造成了第三人受伤或死亡,该种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小编经检索我国诸多法院对该类情况的不同观点,特整理如下:
不应当由交强险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是否赔付,需根据具体投保险种以及合同条款进行确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的交强险责任】 允许在道路通行的特种车辆在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代表性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145号:认为应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认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特种车辆作业一般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
二
交强险系一种强制性险种,具有保障性功能,特种车辆本身具有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交强险应当予以赔付。
多数法院持该种观点,该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系一种强制性险种,具有保障性功能,对于从事专业作业的特殊车辆而言,除道路行驶外,还具有作业过程的动态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也较为常见。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1915号: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等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涉案车辆系特种作业车辆,事故发生在作业过程中,可以参照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遂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险部分,与第一种观点一致,即需根据具体投保险种以及合同条款进行确定。
结合两种观点,可以确定,全国法院对于特种车辆作业时导致第三人受伤或死亡,对于机动车商业险部分,观点一致。交强险部分存在一定的差异。小编偏向于第二种观点,小编认为保险本身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当是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人分担社会风险,以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当然各类案件应当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尽可能最大努力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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