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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捐赠”引发的争议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5-22 09:27:14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1094

近日,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外界关注。2019年,中国某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某捐赠1100万,可是,该笔捐款迟迟没有到位,最后某大学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追讨捐赠款。法院依据双方存在的合同关系,最后达成调解,由捐赠人向受赠人履行承诺的捐赠款项,捐赠人拒不履行的,受赠人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法律上说,学校的做法当然没什么问题,双方签有捐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索要不得的情况下,学校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捐赠本身涉及公益性质的,故受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实现捐赠行为。对于这起案件,网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的人认为:既然承诺了,就要一诺千金,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学校的做法没问题,也能以此来警示那些言而无信、打肿脸充胖子的人。

持反对态度的人则认为:捐赠是自愿的,捐与不捐都是捐赠人自己的意愿,即使没有兑现,也不应诉至法院。公众的认知很朴素,人家毕竟是捐钱,是无私的奉献,不是欠债还钱,这跟传统意义上的借贷纠纷、金钱往来,有本质上的不同。捐钱还要背上官司,如果为了慈善要弄得倾家荡产,背上失信者的骂名,被列入限制消费的黑名单,这显然让大家从情感上难以接受。

慈善本身是一件量力而行的事,此一时彼一时,如果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变化,一味地维权,事情只会陷入死结,难免给人一种得理不饶人,步步紧逼的感觉。公众的这种感情看似朴素其实流露出的含义很丰富,值得认真对待。慈善说到底是爱心公益,只谈法律不谈感情显然也是不合适的,我们需要在情和法上双赢。

   这也提醒所有人,做慈善得量力而行,不能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做慈善更需要厘清法律边界,不能感情用事,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作出约定,考虑双方利益,应对可能突发的问题,是慈善成熟理性的体现,光靠爱心和热情驱动的慈善走不远。

附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依据及责任承担: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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