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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12-25 09:43:07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644

定义和形式要件: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于死亡后,将约定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解除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儿子)、王三(孙女)系祖孙三代,原告王一于2010年购房,因有贷款未还完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直到2017年还完贷款后方可过户。2015年,被告王二和王三承诺会一起给原告王一养老送终,让原告王一将房产登记到被告王三的名下,原告王一同意并办理了过户。2018年原告王一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王二酒后对其进行殴打,经常性辱骂,未履行赡养义务。而后原告王一将被告王二、王三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二被告间的赠与及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其中“扶养人”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处置的是死亡后的遗产。被告王二为原告的法定继承人,本身就具有对原告无条件赡养义务,双方并不构成遗赠扶养关系。原告王一是以赡养为条件而将房屋过户给被告王三,现房屋已过户也不符合遗赠扶养的形式要件,属于赡养作为附条件的赠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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