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主张年终奖?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主张年终奖?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方式,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
01
问题
事实上,不少员工会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辛苦了一年,最后一笔款项放弃未免太过可惜,其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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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某案为例,某置业公司规定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薪酬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发放,员工年度内中途到职、复职,奖金按到、复职日期依比例计算,截至奖金发放时点已离职的员工,无奖金。隋某于2019年11月7日办理入职手续,2020年12月30日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交辞职信。2021年1月22日,隋某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与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标注年度奖金未发放。2021年2月10日,该公司发放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隋某所在部门符合发放奖金条件,但该公司以发放年终奖时隋某不在岗为由,未发放隋某年终绩效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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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年终奖系用人单位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奖励,用人单位虽对奖金发放的条件拥有自主权,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在制定发放规则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在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绩效奖金,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隋某已在2020年度内提供了全年的劳动,在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考核周期的薪酬年度里完成工作,其所在部门的考核结果亦符合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结合上述情况,隋某有权向某置业公司主张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某置业公司仅以发放年终奖时隋某不在职为由拒绝发放,不符合公平原则。
奖金的设置与发放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不可以随意决定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在制定发放年终奖规则时亦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从年终奖的性质来看,其是用人单位对下一年度继续工作员工的激励,更是对员工过去成绩的肯定,需要综合审查劳动者离职的具体原因、劳动者在年终奖覆盖时间内的工作表现以及为单位做出的贡献等因素,认定劳动者是否有权享有年终绩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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