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不可食----电影《三大队》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毒树之果不可食----电影《三大队》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2018年,一篇纪实小说《请转告局长,三大队任务完成了》,在网络上引起热议。2023年戴墨导演将这部电影搬上了大荧幕。影片讲述因一次审讯意外,导致嫌犯之一意外死亡,三大队刑警队长程兵入狱服刑,重获自由后毅然踏上追凶之路,几经漂泊辗转,最终将嫌疑人捉拿归案的故事。
影片上映后好评如潮,主人公程兵更是圈粉无数。程兵无疑是今年大银幕上最独特的“孤勇者”。为了追凶,他率领“三大队”一路前行,深入湖南、四川、辽宁、广东、云南、广西、贵州。当队友们因各种原因选择离开时,只有他坚持走完这一条似乎看不到尽头的人生逆旅。
程兵的锲而不舍体现了追逐公理正义永不言弃的信念,是平凡中见伟大的具象化。在心理学上,我们称之为蔡格尼克记忆效应。蔡格尼克记忆效应(Zeigarnik effect),又称蔡加尼克效应、“契可尼效应”,是指人们天生有一种办事有始有终的驱动力。有的人之所以会忘记已完成的工作,是因为欲完成的动机已经得到满足,进而抛诸脑后。而有的人天生执着,如果工作尚未完成,这同一动机便会在他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反复出现、不断提醒他去完成那项工作。程兵显然属于后者。
闲话少叙,小编带领大家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简单剖析下这部电影。
问题1:毒树之果为什么不可食?
在很多国家的司法领域中,有一条重要原则被称为"毒树之果不可食",它强调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的排除。这一原则的背后蕴含着对程序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坚守与保护。
"毒树之果"一词在刑事诉讼中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来源违法或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毒树之果不可食"原则意味着无论这些证据有多么有力,它们都不应在法庭上被支持。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我们能够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程序正义是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在司法过程中遵循正确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正当性。程序正义注重公平的审判过程,而非仅关注案件的结果。只有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允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被采纳,将严重破坏程序正义的原则,使司法过程丧失公正性和可信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非法手段的使用。这一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办案人员遵守法定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影片中,程兵等人采取刑讯逼供的形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可取的,也为下面跌宕起伏的故事埋下了伏笔。作为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读懂法律、领会精神、按章办事、保护自己。
问题2:“零口供”也能定罪判刑吗?
影片结尾,程兵在经历了12年的艰难追凶路后,终于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嫌的王大勇抓获,但是嫌犯却百般狡辩,反观办案警察却很淡定。此时程兵很疑惑地问:“没口供也能定罪?”没错,“零口供”也能定罪。
口供,或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之前一度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但是,过于重视口供,也会导致“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错误想法。在一段时期内,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办案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甚至导致过一些冤假错案。
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就已经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现行法律法规为办案机关办理“零口供”案件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导,增加了办理“零口供”案件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零口供”案件最终判决有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突飞猛进,很多陈年旧案也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得以侦破,这打破了公安机关“口供为王”的司法认知,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零口供”案件对侦查人员取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案机关在办理“零口供”案件时需要更为精密和细致。“零口供”案件的办理凸显了依靠有罪供述以外证据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有利于我国司法实现向“精密司法”的转变。
问题3:为什么老张不能认定为工伤?
影片中的奸杀案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人民警察因公负伤或牺牲的认定适用为公安部、民政部于1996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影片中,三大队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王大勇、王二勇时,老张正在休假期间,未参与抓捕活动。事情发生的时候没有目击证人看到或摄像头拍摄到老张当时是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被撞倒在地。此外,老张当时还喝了酒。
总之,老张出事时既不在工作期间也未在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九条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4:出狱后的主角一行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是否构成对公民信息权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狱后的程兵找到了昔日的同事,每个人对未侦破的案件都无法释怀,于是开始了追凶之旅。在此期间,他们从事不同的工作来获取相关线索信息。但是,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不构成对公民信息权的侵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目的上讲,主角一行人的目的并非是营利、获利,而是为了能够够找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发掘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其次,从手段上而言,主角一行人未实施盗窃或非法窃取的手段,更多的是通过打听以及自己从事的工作中合法获得接触的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进行定位。
再次,程兵等人也未将获得的公民信息公布或是进行传播,只是在讨论如何定位犯罪嫌疑人时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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