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吗
引言
刑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故意犯罪是指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那么间接故意是不是要求有危害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犯罪的,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所以间接故意是要有危害结果发生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关联案例
2021年12月,伍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伍某摔倒在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底部,伍某处于濒死状态。后葛某下车将伍某上身拉起致伍某头部处于重型栏板半挂车右后侧轮前,后该车起步时右后轮挤压伍某头部。伍某当场死亡。葛某遂准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认定葛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伍某、杨某无责任。尸检报告显示伍某符合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濒死期头面部右侧遭车辆碾压。
后经法院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称被告人葛某下车将伍某上身拉起致伍某头部处于重型栏板半挂车右后侧轮前,后该车起步时右后轮挤压伍某头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自身责任,放任被害人处于货车底部,被告人主观上属于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心态,被害人伍某是否因货车碾压死亡均在其故意范围内,结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因与被告人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的摔跌死亡,货车后期的碾压并非死亡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分析
本案中葛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就在于其行为是否造成了死亡的危害结果。虽然伍某最终死亡,但根据尸检报告显示,伍某的死亡是因为撞击导致的摔跌严重颅脑损伤,货车在伍某濒死期碾压头部并非死亡原因。被告人葛某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所以间接故意是要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此想要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客观上要求实施杀人行为,同时要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要求被告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由于客观层面死亡结果并未发生,所以被告人葛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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