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合同无效!
咨询者委托了中间人办事,委托的同时支付了报酬,尽管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合同法/合同编并未规定委托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已经成立的,至于是否无效是成立之后的问题。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按照约定中间人需要返还委托款项;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事项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原告蒋某某的朋友孩子中考成绩未达到分数线,于是原告委托被告孟某某办理其朋友孩子高中上学事宜,并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20000元,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孟某某告知原告蒋某某学校是惠民县某中学。蒋某某朋友和孩子去该学校详细了解情况,都表示不想到该学校上学。原告便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被告孟某某于2021年7月1日返还10000元,剩余1000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就案外人(原告朋友的孩子)到普通高中上学达成了委托合同,被告孟某某收取原告蒋某某费用2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达成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方式,使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对国家教育管理秩序的扰乱,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委托合同取得的费用2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仅返还了原告10000元,剩余10000元应继续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