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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生活中的体现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4-03-31 14:57:28 | 作者:市场部 | 浏览量:801

以案说法:

   张某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重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但:

   1、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2、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3、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比例原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感想: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比例原则,要做到过罚相当,本案中法院很好地运用这一原则,完美地处理了案件。依法行政不是简单的机械执法,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并且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使法律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只有把案件与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才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执法的温度,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地认同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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