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背景:近年来,随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观念的广泛普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而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异化现象也逐日加重。部分“权利人”将诉讼作为打击市场竞争对手、重复获取超价值赔偿利益的重要手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确定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
什么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
责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其本质上为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具体类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寻求合法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
构成要件:
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产权或者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因该知识产权系恶意取得等多种原因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在恶意取得的情形下,一般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系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之上。
2.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该主观恶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且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意图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作为目的。
3.实际造成他人损害。
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任何诉讼都有因为证据不足、诉讼策略不当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也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诉讼具有恶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才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赔偿的法律依据: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参考已有判决,具体到案件中,赔偿范围可涉及前诉中的合理开支、本诉中的合理开支、专利或商标无效行政纠纷相关费用、商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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