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浅谈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随着社会发展,如今的人际关系越发复杂,亲子关系偶尔也会成为争议焦点,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当适格民事主体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具体进行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时一般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关于管辖
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考虑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在抚养费纠纷中一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具体要看当地法院能否实施),故在管辖上有时也适用与抚养费相关的管辖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诉讼主体
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往往在母亲一方想请求确认孩子与男方的亲子关系时会对诉讼主体产生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出现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未成年孩子做原告,母亲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此种方式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较为常见,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很多法院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认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母”或“成年子女”,以未成年孩子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另一种方式是以母亲为原告,要求确认其所生子女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这种方式在《民法典》实施后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被更广泛地接受。
三、关于证据
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如果双方均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则不存在举证难度。但如果一方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无法顺利完成鉴定流程,会导致能够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缺失。此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前述规定明确原告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但证据是否达到“必要”标准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意味着证据需使法官达到内心基本确信的状态;在原告提供必要证据后,此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如果被告没有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又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此处需要重点阐述一下必要证据和相反证据(因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通常是母亲一方想请求确认孩子与男方的亲子关系,故以下分析以此为前提)。
必要证据一般指可以使人合理相信存在亲子关系的基础证据,比如可以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存在两性关系、同居事实;孩子的出生时间基本可以与男女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相对应;男方陪同女方产检并在配偶栏上签字;男方亲口承认孩子系其亲生的;男方允许女方在户口本孩子父亲栏填写自己的姓名等相关事实的证据;私下的亲子鉴定结果等等。
相反证据一般是指会使人对存在亲子关系表示怀疑甚至可以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比如可以证明男女双方分居两地长期未见面;男方患有不育症且未治愈;男方长期出差不在家;女方男女关系混乱,同时与其他男子也存在两性关系;孩子的出生日期不合常理等事实的相关证据;私下的亲子鉴定结果等。有时候也可能涉及试管婴儿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女方擅自做试管,曾有类似案例认为此种情况被告将类似“捐精者”,对孩子没有任何义务。
总之,在缺乏亲子鉴定流程的情况下,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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